应急管理部新政,将对一级消防工程师影响巨大
来源:树锦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06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通知原文如下: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我部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联系电话:010-83933810,邮政编码:10005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jx@chinasafety.gov.cn。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0年4月26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部分内容节选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九)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部分内容节选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高层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高层建筑60余万幢。高层建筑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一是高层建筑增长快,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全国现有百米以上超高层8000余幢,年均增长率达8%,是世界年均增长率的2.5倍,我国还是世界上拥有200米以上摩天大楼数量最多的国家。高层建筑层数多、竖向管井密布、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负荷大,起火后易造成大面积充烟和立体燃烧,给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二是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全国大量高层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遇明火易发生大面积燃烧。同时,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系统庞大,控制逻辑复杂,隐患节点多,加之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出现故障的几率较大。一些建造年代较早的高层建筑,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建筑防火标准低,目前全国30余万幢高层住宅建筑中有超过35%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大多数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使用人之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出现“真空”地带。一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无证上岗,不熟悉消防设施,不懂得应急处置;部分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最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和技能,而且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随意遮挡、拆卸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等情况大量存在。

四是高层建筑火灾多发。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呈高发趋势,2009年造成损失1.5亿的央视“2.9”大火、2010年亡58人的上海“11.15”大火、2011年辽宁沈阳皇朝万鑫酒店“2·3”大火,2017年亡10人的南昌“2.25”火灾,都发生在高层建筑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分别是公安部1986年颁布实施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86〕公消字41号)和1992年颁布实施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都已出台25年以上,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和加强。

注:内容来源于官网,详情请关注官网https://www.mem.gov.cn/hd/zqyj/202004/t20200426_350466.shtml

此政策明确: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而我国高层建筑有60余万幢,可见市场缺口巨大,证书需求量再次提升,持证人员更占优势。没有证书的你,还不赶紧考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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