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消防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来源:树锦教育 发布时间:2019-09-23

近日,广东消防救援总队在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十七条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报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人终于从“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到了“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说明国家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越来越重视,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用表示肯定。近日,国家还颁布了很多其他相关消防的政策,消防“事业”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中,紧跟国家步伐才是硬道理,如果大家想在消防行业深耕,最基本的证书是必须要有的。所以树锦教育提醒各位同学,趁最后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安心备考,争取顺利拿证!

原文如下: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级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建设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监护。

(二)组织网格员落实消防基础网格日常防火巡查,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定期对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修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四)宣传防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鼓励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配合开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承诺制,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在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大型住宅区和公共建筑群消防队(站)建设要求】超出城市消防站辖区7平方公里、近郊区消防站辖区15 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消防队(站)控制用地。具体建设主体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保障,并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费保障、维护管理、使用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维护保养要求。

第十条【拆除、迁移消防设施备案管理】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划。建设单位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前应书面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接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形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共治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保险等方面积极运用消防大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消防公益及捐赠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性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抚恤。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评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消防信用建设】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消防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及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职责】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特点,成立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政府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疏散要求】严禁在疏散通道设置栅栏以及其他障碍物。居住类建筑物安装防盗网等防盗设施的,应当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的建筑物外,非居住类的建筑物严禁设置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等防盗设施。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报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消防工作职责】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除履行国家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定期召集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落实奖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超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应建设微型消防站和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

鼓励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鼓励大型城市综合体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监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消防维保费用开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并将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纳入物业费。

第二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等主要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前款规定的主要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