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考前政策汇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08

学员们,今天和树锦教育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2019一级建造师考前政策。

2019政策盘点

第一则:2019年2月24日,安徽省发布一建注册实名认证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

在安徽省发布的2019年一级建造师注册实名认证办事指南中的信息中,明确了,一级建造师及企业需要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网上注册业务的,都需要在新系统进行实名认证。

第二则:2019年3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通知。

第三则: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建筑法涉及多项法规整改。

第四则:2019年5月24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补贴!国务院印发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内容提到,劳动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则:2019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六则:2019年7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注:以上政策均源自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随着政策的落地执行,我国一级建造师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小编建议有意报考一级建造师的学员尽早加入2020年备考大军,争取在2020年一次拿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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